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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18〕1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袁河街道办夏家、严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01 16:49:21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渝府发〔2018〕1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袁河街道办夏家、严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袁河街道办夏家、严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袁河街道办夏家、严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积极妥善做好被征收人的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蒙华铁路渝水段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按照各村村民自愿征收安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 :渝水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袁河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范围:为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附着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时间及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用后,对地面上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补偿价格表(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 板壁、土木 钢棚 简易房 简易棚   
价格 440 360 280 160 80 80 40 
1.房屋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费=该类房屋的补偿价×建筑面积。
2.对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到位的,提供了处罚原始凭证的给予认定,给予100%的补偿。
3.对无任何建房手续,又无处罚凭证的房屋及其临时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及期限
1.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被征收人住宅正房面积2元/㎡?月标准补助。
2.过渡期限:
全部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
正常户(选择1套期房和1套货币补偿的),过渡费按被征收人现有住房正房面积的一半给予补助6个月,其余一半现有住房正房面积过渡期限以安置房实际交房时间为准,每半年支付一次。
非正常户选择1套期房安置的,以安置房实际交房时间为准,每半年支付一次;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限为6个月。
过渡补助费以被征收人将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指挥部之日起计算。
(三)搬家(迁)费补助
住宅搬家费按每次300元/户进行补助,补助两次搬家费。                
(四)其它补偿
1.隔热层按高度进行货币补偿,砖混标准为:高2.2米以上的补300元/平方米;2.2米-1.7米的补200元/平方米;1.7-1米的补150元/平方米;1米以下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瓦屋面)补偿标准按砖混标准的70%计算,隔热层层高以屋檐滴水最低处的高度为准。
2.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上、2.2米-1.7米、1.7米-1.5米、的分别按其面积的100%、70%、50%计入该产权户的房屋面积,层高低于1.5米按每平方米100元进行货币补偿,不计入房屋面积。
3.有线电视迁移费:120元/户。
4.固定电话迁移费:158元/户。
5.照明电表补偿费:180元/户;三相电表补偿费:3000元/户。
6.空调迁移费:200元/台。
7.电脑宽带迁移费:80元/户。
8.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300元/户。
9.压水井补偿费:200元/口。
10.带水泵、水箱的压水井补偿费:500元/套。
11.水井补偿费:内径1米以下1000元/口,内径1米以上2000元/口。
 12.围墙补偿:24元/平方米。
13.村集体厕所檐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同性质的临时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补偿;2.2米以下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14.挡土墙补偿:130元/立米方。
15.寿材搬迁费:100元/付。
16.水泥晒坪补偿:30元/平方米。
17.水池(砖混)补偿:60元/立方米。
18.化粪池补偿费:内面积2平方米以下300元/个,内面积2平方米以上500元/个。
19.土热水灶补偿费:300元/只。
20.砖木房楼板补偿:84元/平方米。
21.户外护栏(不含阳台) 补偿:24元/平方米。
22.猪栏补偿:40元/平方米(养猪场除外)。
23.水沟补偿:60元/立方米。
24.村组水泥公路(自筹资金修建):60元/平方米。
(五)企业、厂房等补偿
企业、厂房等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六、房屋安置
(一)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征收范围内所确定的安置户数。
(二)安置地点
现房:袁河小区、西丘、赵家安置小区空余安置房。
期房:钢丝厂以西、清宜公路以南地块。
(三)安置户数的认定
1.由被征收村小组及管理处填报符合安置的户数名单报指挥部审核;
2.经指挥部审核后,连续公榜三次,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就举报反映的问题,由公安、指挥部及相关单位调查核实;
3.三榜公示后,再出现户数有差错,由所在村小组自行负责并处理相关人员;
4.安置户数认定截至时间以安置房交付公第一榜之日止(本次确认的安置名单是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认定时间,如果到安置房交付公第一榜之日符合安置条件的,指挥部再予以认定并签订补充安置协议)。
(四)安置方式及安置房屋面积
1.正常安置户全部实行一套实物安置和一套货币补偿(17万元/套),每套安置房建筑面积约110平方米。
2.非正常安置户可按360元/㎡购买一套约110㎡的安置房;如果安置户不要实物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只补偿差价部分(即:17万元扣去其按《方案》规定应缴交的购房款,合计每套应补偿13.04万元)。
3.被征收人有多栋多处房屋的,无论建筑面积多少,只安置一次。
4.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收户需承担水、电、气“三通”的初装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按相关部门实际标准进行收取;地下室按252元/平方米购买,车库按800元/平方米购买。
(五)安置户的认定条件
被征收人符合以下安置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正常安置户:
1.已婚村民户口在本村,有独立的私人住宅,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
2.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自行购买城镇户口的已婚村民,由农业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身份发生了变化,但不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的,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
3.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土地被征用,夫妻双方已被安置为土地工,应同时符合下面5个条件,缺一不可。①其本人及家人户口仍在本村,②没有享受所在工作单位福利分房,③有独立私人住房,④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⑤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
4.原在本村务农,后参加了工作(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已由农业人口转为城市非农业人口,身份发生了变化,结婚后其妻子子女户口属该村农业人口,居住在该村,有独立的私人住宅,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
5.原在本村居住生活,后因参军,已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身份发生了变化,在部队已提拔为干部或转为三级以上(含三级)士官,并已结婚,妻子儿女属本村农业户口,且在本村居住生活,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
6.本村村民,男年满22周岁或已婚丧偶的,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
7.本村计生二女户或独女户,女儿已婚入赘(招女婿上门),男方经村小组、管理处及办事处同意,户口已迁入本村,生活在本村,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
8.本村在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研究生、一、二级士官及义务兵、服刑人员(判处无期徒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与本村同龄青年同等待遇。
9.本村村民,在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后,夫妻双方离婚的,不论是什么原因,认定为一户正常安置户。
10.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均未再婚,在户数认定时,男女双方合在一起认定为一户正常户。如果男方已再婚,女方未再婚,户口在本村并一直居住在本村的,且有前夫分割房产,法院判定小孩子归女方抚养,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男方可认定为一户正常安置户,女方可认定为非正常安置户,可按360元/㎡购买一套安置房。
被征收人符合以下安置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非正常安置户:
1.原在本村务农,后因考取大学、招工等原因参加了工作,户口已不在本村,已由农业人口转为城市非农业人口,本人及家属、子女户口也不在该村,且没有完全享受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没有承担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的,但在该村有房屋或宅基地的。
2.祖籍是本村,后因各种原因又回到本村,没有本村户口,且没有完全享受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没有承担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的,但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了一栋或多栋住宅房屋的(需提供土地证、农村建房许可证),现房屋被征收的,不管是一栋或多栋,按产权业主户数确定(本人如在其他村集体土地上建有住宅的,则不予安置)。
3.继承人祖籍是本村,但户口不在本村,被征收房屋是祖辈留下来的房屋遗产,继承人需提供相关部门继承证明,并且提供该被征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建房许可证等,不管是一栋或多栋房屋,也不管是一人继承还是多人继承,只认定为1户非正常安置户(继承人如在其他村集体土地上建有住宅的,则不予安置)。
4.外嫁女子户口在本村,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建房许可证,拥有自建房屋被征收的(不能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建房许可证的不予认定)。
5.本村户口,居住和生活在本村的农村五保户(指无子女),愿分散供养的(已集中供养的除外),由供养的村小组或村委出资,供养对象故后该房屋产权归供养单位所有。
6.户口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未满22周岁的孤儿可认定为1户非正常安置户。
被征收人符合以下情况的按下列办法安置:
本村计生二女户或独女户,女儿年满20周岁未婚的(只认定一个),户口在本村,享受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并承担了本村级组织的各种义务,村小组及管理处认可的,可免费安置一套安置房;如果女儿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的,可按360元/㎡购买一套安置房。
以下被征收人不予安置
1.本村出生长大的女子出嫁后,不论其本人户口在不在本村,不论在不在本村居住,不论有没有享受本村级组织的各种待遇,一律不予安置。
2.系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对象,但之前因其它拆迁安置工程的实施给予了安置的,本次只进行房屋征收补偿,不予安置。
七、奖励办法: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腾空的被征收人,按框架、砖混、砖木结构的房屋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不高于160元/平方米。
八、补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本村被征收户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补偿款在腾空前支付50%,剩余50%在腾空后支付,所有款项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九、房屋权属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的,视为产权房:
1.有建设规划许可证;
2.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证;
3.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证;
(二)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丈量,房屋面积经三次张榜公布后确定,如出现错误,袁河街道办事处及涉及管理处承担责任。
(三)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一律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第三人与房屋及其附着物有争议应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商,与征收人无关。
(四)既没有产权登记证也没有具有相关法律的证明材料,且建造时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进行过劝阻、干预的房屋或建筑物认定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停止一切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及进行室内装修等活动,各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及装修的,一律不予认定、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户一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其征收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得作任何处理。
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
安置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十一、征收程序
1.对征收范围内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
2.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
3.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丈量登记,并三次公榜;
4.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
5.对费用补偿情况张榜公布;
6.根据张榜公布后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
7.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8.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
9.征收人委托拆迁公司对房屋进行拆除。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于袁河街道办夏家、严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方案未涵盖事宜,由本项目指挥部组织讨论研究,另行确定。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