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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7〕163号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享受优抚抚恤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聘用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8 16:03:27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享受优抚抚恤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聘用上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渝水区享受优抚抚恤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聘用上岗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办字〔2017〕22号)文件精神,做好全区享受优抚抚恤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招聘和管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5号)精神和省、市有关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经区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本次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是以帮助促进优抚抚恤退役军人尽快实现就业的原则开展,本着以乡(镇、办)为单位进行管理(原在区企业工作的优抚抚恤退役军人实行现户籍所在地属地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开发相应岗位。公益性岗位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出钱”的原则,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政策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不得再次享受。
  二、岗位数量及范围
  2017年,全区拟开发优抚抚恤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141个(以区民政局提供的渝水区优抚对象名单为准,附《享受优抚抚恤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报名表》)。主要包括:基层社会工作(含五保、低保、社工、医疗救助、残疾人服务等)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员岗位、公共卫生服务、社区矫正、保安、交通协管、治安协警、交通设施维护、园林(小区)绿化、水库安全管理、山林防护等综合性服务岗位。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渝水区内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安置且原安置单位属区辖单位、现户籍地为渝水区的享受优抚抚恤的伤残、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目前仍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1958年10月1日后出生的男性、1968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女性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
  3.自愿从事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四、补贴标准
  各乡(镇、办)与辖区内享受优抚抚恤退役军人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补贴标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7〕15号)规定执行,区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乡(镇、办)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不足部分由各乡镇办补差),剩下的30%由用人单位承担,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持缴费凭证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五、招募聘用程序及薪资待遇
  (一)招募聘用。采取个人到户籍所在乡(镇、办)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必须是各乡(镇、办)辖区内享受优抚抚恤退役军人劳动力,各乡(镇、办)根据申报的岗位数量,经过考察核实确定后,上报区享受优抚抚恤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聘用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体检、公示。各乡(镇、办)组织考察核实符合条件的人选到当地公立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通用的健康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人员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乡(镇、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
  (三)录用。经公示无异议且培训合格的,安排其上岗。
  (四)薪酬待遇
  乡(镇、办)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不低于上级规定的当年最低月平均工资(2017年最低月平均工资为1430元)。
  六、 人员管理
  1.人员管理: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用人单位为管理主体。聘用为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共同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设试用期,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独设立试用期。
  2.聘用人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人社部门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3.如聘用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七、组织领导与纪律
  为做好我区享受优抚抚恤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聘用上岗工作,区政府成立渝水区享受优抚抚恤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聘用上岗领导小组,组长由渝水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简艳兵担任,副组长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业成、区民政局局长张乐一、区财政局局长胡保芽担任,成员由各乡、(镇、办)、人社、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郭永红兼办公室主任,张小菊兼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联系电话:6222176)。
  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乡(镇、办)、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附:享受优抚抚恤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报名表
  
  
  
 
  
      享受优抚抚恤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报名表
填报单位:(加盖印章)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原工作单位
现主管部门
对象类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备注












说明:对象类别是指参战、参试、铀矿开采、残疾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