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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渝水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发布时间: 2017-11-01 来源:
 

新余市2017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调整方案》,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与渝水区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渝水区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7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64.4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55.53万亩。

(二)建立健全县、乡、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加大灾毁耕地治理力度,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切实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按照“落地块、明责任、设标识、建表册、入图库”的要求,划足、划优、划实永久基本农田。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理,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并补划基本农田。

(六)努力提高耕地质量。组织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涉农资金,加大投入,大力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年度建设高标准农田不少于4万亩。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严禁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对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实施剥离,用于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或现有耕地整治。

(七)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渝水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对渝水区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市有关部门对渝水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省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渝水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四份,市人民政府、渝水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存一份。

新余市人民政府                渝水区人民政府

市长:                        区长:

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