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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办理

发布时间: 2013-04-08 来源:

办事项目
劳动模范、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办理
监督电话0790-6441126
责任部门市人事局
办事地点市人事局 
联系方式  644112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办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208号);
3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
4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办理条件
1
、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
2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3
、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发明人或作者。


办事流程
1
、县、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书面申报;
2
、填写《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三份);
3
、提供高级职称资格证书、聘书和获奖证书及退休审批表;
4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领导、省人事厅审批。
 
办理时限
收文后30天内办结
收费标准